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3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曾荔百货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楼阁台村东。
经营者:郑丽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曾荔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