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19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白云英君副食店,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新庄村。
经营者:刘英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英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