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55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鲁宏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振东汽配城二期九幢159、160号(秀浦路339号)。
经营者:苏小红,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鲁宏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