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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754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5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注册号110108012660422。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

被告: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4026879J。

法定代表人:殷绪全。

被告: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圩社区永安中路8号首层4号铺。

注册号(分)440682000330394。

负责人:李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城平洲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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