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罗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番1号。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该公司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升,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舒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请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CSM-1310G、CSM-1310GA、CSM-1310GB、CSM-2210G、CSM-2210GA、CSM-2210GB、CSM-3020G、CSM-3020GB)均为已经停产的老产品,而舒普公司在上海许诺销售的产品是舒普公司利用自己技术生产的新产品。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所有诉请针对的均是上述已经停产的老产品,与舒普公司在上海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无关。
一审法院以舒普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载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电子花样机等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列:CSM-1310G、CSM-1310GA、CSM-1310GB、CSM-2210G、CSM-2210GA、CSM-2210GB、CSM-3020G、CSM-3020GB)”,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中主张舒普公司在上海举办的“2015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中发放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因此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本案中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舒普公司在上海实施的上述许诺销售行为。
至于舒普公司在上海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舒普公司利用自己技术生产的新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属于本案待审理的实体问题,与管辖权确定无关。
综上,一审法院以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