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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与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2642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与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264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2647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帅。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宇风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华宇风行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宇风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华宇风行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装设计生产商,在第25类的服装、鞋等商品上拥有包括Columbia、、等在内的多件注册商标。

华宇风行公司在其主办的”吾悦淘”网(网址为www.wuyuetao.com)上销售标有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经鉴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华宇风行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哥伦比亚公司系第1236702号、第G866360号商标,第5288005号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商标以及第G1100714号COLUMBI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其中均包括衣物、运动服等商品。

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吾悦淘”(网址为www.wuyuetao.com)系华宇风行公司经营的网站。

2013年6月,哥伦比亚公司在吾悦淘网站中以269元的价格公证购买”男士冲锋衣两件套”一件,网页显示原价1899元、已购买人数180等信息。

经当庭查验,该冲锋衣上显示有、、Columbia、COLUMBIA等标识,但该冲锋衣与哥伦比亚公司的正品相比,图形较为松散、外罩和内胆上的图形不一致、只有一个水洗标且衣服整体做工粗糙。

哥伦比亚公司表示从未授权华宇风行公司销售使用哥伦比亚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且该公司从未生产过与上述冲锋衣相同款式的商品。

另查一,哥伦比亚公司主张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另查二,哥伦比亚公司自称其产品利润率为销售价格的70%。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实物、正品实物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哥伦比亚公司系第1236702号、第G866360号商标,第5288005号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商标以及第G1100714号COLUMBI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否则即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华宇风行公司于2013年6月在其经营的吾悦淘网站中销售使用哥伦比亚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冲锋衣,但哥伦比亚公司未生产过与该冲锋衣款式相同的产品,亦未授权华宇风行公司销售上述产品,且经当庭比对,该冲锋衣与哥伦比亚公司的正品明显不同,属于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华宇风行公司销售上述产品侵犯了哥伦比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哥伦比亚公司的请求数额尚属合理,且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合理的诉讼支出,本院均予以支持。

华宇风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华宇风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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