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08-181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08-1812号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法定代表人:石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林叶,均为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2栋310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

法定代理人:林宗友。

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208号。

法定代表人:徐作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五案后,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该五案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4万元”统一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