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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3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经营场所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

经营者白壮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以下简称白壮丽食品门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白壮丽食品门市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9月18日向其寄送过《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但时至今日本院一直未查询到白壮丽食品门市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信息。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白壮丽食品门市应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白壮丽食品门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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