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41号原告(申请人):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雅怡居*幢10卡。
法定代表人:莫锦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深圳市帝朵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同川。
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帝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凯斯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帝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ch××××@126.com资产10万元。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帝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ch××××218@126.com存款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