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4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睿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想金手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B座206-1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梦想金手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