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323号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工商管理登记号FI-438090。
代表人:BIZZARRIMARCO(比扎里·马尔科),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榕,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卓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号440681000574788。
法定代表人:李纯。
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佛山卓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卓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卓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