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733号罪犯纪旭辉,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8)冀01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纪旭辉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2019)冀01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旭辉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
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
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获表扬奖励3个;
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旭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