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65号原告:陈树康,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永时代通讯批发商行,个体经营者郑俊鑫,男,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树康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永时代通讯批发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树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