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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锋与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671号
案件名称陈旭锋与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旭锋,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旭锋,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新浦江路35弄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方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号。

经营者:张红春。

上诉人陈旭锋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天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畅通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旭锋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陈旭锋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旭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陈旭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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