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号,注册号500101600371025。
经营者:蒲海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上诉人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初95号民事裁定,��本院提出上诉。
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上诉称,该案争议产品生产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原审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属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
本案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