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00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小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区××苑××栋××单元××房,无固定工作。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忠孙,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霞,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区××广场××座××。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丹霞,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云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县××镇××村××庄前队,暂住深圳市福××区××大厦××座××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小珍、张霞、胡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小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一万元;
被告人张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胡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小珍、张霞、胡云光不服,以原审判决将胡云光账本记录的17478部手机的价值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小珍、张霞、胡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