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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年朝民(知)初字第64208号
案件名称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朝民(知)初字第64208号原告: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50号卓能广场16楼D室。

法定代表人:梁峥,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进,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6层1单元703。

法定代表人:康跃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2层0157C。

法定代表人:叶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224室。

法定代表人:薄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3层A3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潇,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健康公司)与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盈奥科健公司)、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盈奥益健公司)、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盈奥国际公司)、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盈奥易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环球健康公司诉讼代理人戎进、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郑龙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健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盈奥科健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使用“肌肉科技”作为关健词的推广服务,搜索服务;

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肌肉科技”注册商标、第9214691号“麦斯泰克”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停止使用并拆除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第9214691号注册商标的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材料,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在其官网、官方商城宣传及销售中的侵权行为。

2.判令盈奥益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注册商标、第9214691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停止使用并拆除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第9214691号注册商标的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材料。

3.判令盈奥国际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使用“肌肉科技”作为关健词的推广服务,搜索服务;

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肌肉科技”注册商标、第9214691号“麦斯泰克”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停止使用并拆除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第9214691号注册商标的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材料,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在其天猫、京东旗舰店宣传及销售等侵权行为。

4.判令盈奥易健公司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使用“肌肉科技”作为关健词的推广服务,搜索服务;

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肌肉科技”注册商标、第9214691号“麦斯泰克”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停止使用并拆除带有环球健康公司享有的第6251670号、第9214691号注册商标的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材料,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在其天猫商城盈奥健保健品专营店的宣传及销售中的侵权行为。

5.判令四被告分别在其对应的官方网页首页上,官方商城首页上、直营体验中心、天猫商城旗舰店首页、京东商城旗舰店首页上、天猫商城盈奥易健保健品专营店首页上持续30日无间断、滚动式发表声明用以消除对环球健康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6.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环球健康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6866元。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系第6251670号“肌肉科技”注册商标、第9214691号“麦斯泰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5年6月我公司发现四被告在实体店、官网和商城上使用了我方注册的商标,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

盈奥科健公司的官网(域名为yafitness.com)、官方商城(域名为chinaefit.com),在其简介中、新闻动态中、声明中、品牌功能成分分类中、产品具体介绍中使用了“肌肉科技”字样;

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粘贴的中文标签使用了“麦斯泰克”商标。

盈奥益健公司在实体店上销售了粘贴“麦斯泰克”标识的产品;

店内张贴多幅带有“肌肉科技”字样的宣传资料。

盈奥国际公司的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旗舰店,在店铺名称、产品介绍中有“肌肉科技”字样;

销售的产品中粘贴“麦斯泰克”标识。

盈奥易健公司在天猫商城店铺名称、销售产品介绍中突出使用了“肌肉科技”字样;

在销售的产品上粘贴有“麦斯泰克”标识。

四被告股东有部分重合,属于关联公司;

盈奥科健公司是侵权产品的总经销商,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是盈奥科健公司的代理商;

盈奥科健公司在网站上宣称的直营店是盈奥益健公司经营;

盈奥科健公司向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署名的复核人均是盈奥易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潇。

我公司认为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四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我公司提供或者与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被告共同辩称,1.盈奥科健公司是销售者而非生产者,是“muscletech”品牌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均是通过海关合法途径进口,盈奥科健公司在产品上贴附中文标签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麦斯泰克”是“muscletech”的音译,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的产品是由盈奥科健公司提供,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不知晓商标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盈奥科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肌肉科技”、“麦斯泰克”字样不是作为商标,是“muscletech”中文意译和音译使用,同时有盈奥科健公司的企业介绍、标识、产品展示页标明“muscletech”商标,相关公众可以明确认知产品来源;

虽然四被告股东之间存在交叉,但四被告均系独立法人,盈奥科健公司是总代理商,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从盈奥科健公司处购买产品进行分销,四被告不存在其他联系,四被告行为均系独立作出,应分别承担责任。

2.环球健康公司没有对两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损失,如果我方侵权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环球健康公司主张的“肌肉”字样用在“蛋白粉”产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盈奥科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正当使用“肌肉科技”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4.经过盈奥科健公司多年来苦心经营,“muscletech”品牌产品已经成为盈奥科健公司的主要代理品牌,在宣传中始终将“肌肉科技”、“麦斯泰克”分别作为该品牌的中文音译和音译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和秩序,如果不能继续使用进行宣传和推广,盈奥科健公司的经营将会遭受严重打击。

5.环球健康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利存在严重瑕疵,是恶意抢注“muscletech”英文商标的中文商标;

同时环球健康公司还抢注了众多在国内已有代理商的国外知名运动营养品的商标品牌和主打商品名称,意图通过恶意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

6.环球健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依据,律师费及公证费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环球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214691号“麦斯泰克”商标注册人为环球健康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粉。

第6251670号“肌肉科技”(“科技”放弃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注册人为环球健康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粉。

为证明上述商标的实际使用和销售行为,环球健康公司提交了2份产品实物和3张销售发票。

产品实物情况:名称为肌肉科技蛋白质粉,原产地美国,英文标注有经环球健康公司授权;

名称为麦斯泰克牌高能营养粉固体饮料原味,原产地中国河北。

销售发票情况:开票日期分别为2013年7月30日、2015年6月11日;

品名包括肌肉科技营养食品、麦斯泰克营养食品。

盈奥科健公司进口美国生产商LovteHealthScincesUSA,Inc生产的muscletech品牌产品,贴附中文标签,并进行销售,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经营的上述品牌产品均由盈奥科健公司提供。

在销售过程中,盈奥科健公司向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署名的复核人均是盈奥易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潇。

根据工商局备案信息显示:盈奥科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跃杰,亦作为盈奥益健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公司的监事;

盈奥益健公司和盈奥国际公司的投资人一致。

域名为yafitness.com的网站系由盈奥科健公司运营。

在公司介绍页面中显示有“盈奥科健公司创立于1999年,是中国最早经营进口运动营养品的公司之一。

盈奥已经成为中国营养品行业的知名品牌,旗下独家代理的肌肉科技等世界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均销量领先”;

在新闻动态页面中显示有“肌肉科技白金系列产品全线登陆中国市场”、“肌肉科技脂肪杀手赞助车队勇夺多伦多站桂冠”等;

在声明页面中显示有“关于肌肉科技高性能正氮蛋白粉2种外包装肌肉科技产品安全部回复”;

在盈奥官方授权销售渠道简介中,提到的“直营销售平台、北京盈奥体验中心”系由盈奥益健公司经营,提到的“盈奥天猫商城盈奥易健保健品专营店”系由盈奥易健公司经营。

域名为chinaefit.com的盈奥官方商城系由盈奥科健公司经营。

该网站的产品页面包括显示有“肌肉科技高性能量子浓缩肌酸粉203克(配有产品图片)”等多款产品。

登录域名为muscletech.cn的网站显示有“肌肉科技-冠军们的选择”宣传语及“muscletech中国代理商介绍盈奥科健公司系肌肉科技muscletech运动营养品中国地区唯一授权总代理”。

2015年7月9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

盈奥体验中心系由盈奥益健公司经营的实体店。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自该店购买了3款产品并取得了相应赠品。

上述3款产品均粘贴有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分别为麦斯泰克牌复合氨基酸粉固体饮料(奶油曲奇味)、麦斯泰克牌多重复合氨基酸固体饮料(白巧克力味)、麦斯泰克牌盐酸复合氨基酸费(柠檬味);

原产国为美国;

生产商为LovteHealthScincesU.S.A,Inc;中国总经销商为盈奥科健公司。

原告为购买上述商品支出1366元。

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域名为maisitaike.tmall.com的天猫muscletech旗舰店系由盈奥国际公司经营。

在天猫商城网站首页搜素框中输入“肌肉科技”,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muscletech旗舰店”。

页面显示有“肌肉科技官方旗舰店”字样;

产品页面包括“muscletech/麦斯泰克肌肉科技白金乳清蛋白粉5磅(配产品图片)”等多款产品;

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有“品牌名称为muscletech/麦斯泰克,产品参数:生产企业LovteHealthScincesUSA,Inc、产地美国”。

同时在天猫商城中亦显示有多家商户展示有盈奥科健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muscletech(麦斯泰克)品牌运动营养品”字样。

盈奥国际公司在域名为JD.com的京东商城网站开设有muscletech旗舰店,情况与上述天猫旗舰店基本一致。

2015年11月17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进行了保全公证。

盈奥易健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开设有盈奥易健保健品专营店。

在天猫商城网站首页搜素框中输入“肌肉科技”,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盈奥易健保健品专营店”。

产品页面可显示包括“muscletech/麦斯泰克盈奥肌肉科技正氮分离乳清蛋白粉(附产品图片)”等多款产品。

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

环球健康公司公证费支出合计5500元。

环球健康公司就其主张的四被告宣传海报等广告宣传材料及律师费一节未予以举证证明。

四被告为证明在宣传中始终将“肌肉科技”、“麦斯泰克”分别作为该“muscletech”品牌的中文音译和音译使用,提交了2010年至2015年期间的盈奥科健公司在杂志、赞助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其中,在《健与美》杂志2010年第4期中广告中显示有“肌肉科技-冠军们的选择”字样;

在该杂志2010年第5期、2011年第1期,显示有“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为肌肉科技品牌中国区唯一授权代理商”字样。

等等。

但上述宣传材料中未显示有“麦斯泰克”字样。

本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现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盈奥科健公司为进口产品粘贴的中文标签,在商品名称中显示有“麦斯泰克”字样,盈奥科健公司、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在网站宣传、展示产品过程中,使用的“麦斯泰克”、“肌肉科技”字样,均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对于“麦斯泰克”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

盈奥科健公司粘贴的中文标签中有“麦斯泰克”字样、广告宣传中出现“麦斯泰克”字样,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麦斯泰克”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种商品,盈奥科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麦斯泰克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个被告企业名称中均含有“盈奥”字样;

盈奥科健公司向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署名的复核人均是盈奥易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潇;

盈奥科健公司、盈奥益健公司、盈奥易健公司管理层有重合,盈奥益健公司和盈奥国际公司的投资人一致;

盈奥科健公司网站中提到的直营店系盈奥益健公司经营,亦提到了盈奥易健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对盈奥科健公司的行为有理由知情。

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宣传、销售侵权产品,虽然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产品均系来自于盈奥科健公司,但是因盈奥益健公司、盈奥国际公司、盈奥易健公司对盈奥科健公司的行为知情,应当与盈奥科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于“肌肉科技”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添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根据四被告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四被告至迟自2010年起已经使用“肌肉科技”字样宣传“muscletech”品牌产品,早于环球健康公司的肌肉科技商标的注册时间,上述宣传持续至今,足以形成“muscletech”与“肌肉科技”的对应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环球健康公司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肌肉科技”字样。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环球健康公司提交的显示有“麦斯泰克”字样的产品实物和票据,可以认定环球健康公司此前三年内对麦斯泰克商标进行过实际的使用。

本院综合考虑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以及涉案侵权标识对涉案产品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为30000元。

本院根据相关性和合理性,酌情支持公证费42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理费用合计14200元。

考虑到环球健康公司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四被告停止在宣传和销售中使用上述商标足以消除四被告侵权行为给环球健康公司造成的,故对于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含有“麦斯泰克”字样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涉案网站宣传中含有“麦斯泰克”字样的行为;

三、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合理支出一万四千二百元;

四、驳回原告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2元,由原告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盈奥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奥益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盈奥易健(北京)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2元(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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