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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546号
案件名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46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三星路129(梅滩洞)。

法定代表人:权五铉,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五层Y。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富,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株式会社)诉被告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简称亨通达公司)、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三星株式会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星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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