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529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晓雄。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