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付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大福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付胜向本院交纳137691.75元,扣除执行费1936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大福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