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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执恢104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付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大福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付胜向本院交纳137691.75元,扣除执行费1936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大福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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