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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荣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1313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荣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荣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13134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3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荣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2之2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柯荣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英,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懿庆,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荣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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