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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侃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5刑初475号
案件名称蒋侃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侃侃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47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侃侃,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学文化,淘宝网店经营业主,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侃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侃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蒋侃侃在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后蒋家103号的家中,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臻品电器促销商城”、“臻品个人护理”两个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售价销售假冒“飞利浦(PHILIPS)品牌的剃须刀、理发器、吹风机等产品,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04985.17元。

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蒋侃侃家中当场查获待售的假冒上述品牌的剃须刀、理发器等,货值约人民币42118元。

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蒋侃侃于同日23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侃侃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剃须刀、理发器、电脑主机等,书证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等,证人蒋某、应某、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侃侃的供述,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刷单交易数据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蒋侃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有被告人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现金缴款单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侃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侃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侃侃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

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侃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侃侃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已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供犯罪所用的锐立牌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查扣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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