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78-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东宝眼镜店体育馆分店。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群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面A区1号。
经营者谢会利,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生坤,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东宝眼镜店体育馆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客观情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为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