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541号罪犯邓清存,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刑终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清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邓清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有罪犯邓清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清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
本院认为,罪犯邓清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清存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