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初13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5776735J。
负责人:何学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婧,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加油站。
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
注册号:411621000010120。
法定代表人:陈俊开,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加油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以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加油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完毕,保证以后不再使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营利活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