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72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祥,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石湫***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2016年6月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至2015年6月,被告人叶祥从广州上家购入假冒“Lee”、“Levis”等商标的牛仔裤,在其经营的“小气爱美丽(野丫头)”、“艾森男装正品店”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叶祥的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约20万元。
2015年6月2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鸿顺家园3幢2单元503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叶祥用于经营的标有“Lee”、“Levis”等商标的标签若干。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叶祥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叶祥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叶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景沣、程关文等人的陈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提取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交易明细,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鉴定书,暂扣款票据,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又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叶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予折抵。
)二、被告人叶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