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执231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白水镇胜军商行、唐胜军: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白水镇胜军商行、唐胜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主动交纳37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初139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白水镇胜军商行、唐胜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