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29号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包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桂,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材(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蒋家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建华建材(肇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