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35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迷你龙通讯器材店。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2号首层外2B铺。
经营者:刘婷,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迷你龙通讯器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2506.5,名称:耳机(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