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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福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2号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工业区3号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廖复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812号之一天河前进装饰材料市场F06区316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

被告: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工业区中潢南路三浦路段。

法定代表人:黎夏冰。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北京华福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3层323。

法定代表人:穆志福。

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福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57000ZL20143005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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