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2号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工业区3号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廖复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812号之一天河前进装饰材料市场F06区316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
被告: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工业区中潢南路三浦路段。
法定代表人:黎夏冰。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北京华福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3层323。
法定代表人:穆志福。
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益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福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57000ZL20143005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