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896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注册号310115400048034。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湛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乐路格林公寓310A(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谭枝叶。
被告:伍小玲,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湛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伍小玲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湛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伍小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湛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伍小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