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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2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巴城镇美特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3民初13782号
案件名称13782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巴城镇美特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美特佳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78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特佳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号楼*号。

经营者:邹陈文。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美特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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