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33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泽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59-63号门面。
经营者:杨浩,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泽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吉泽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