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6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洪港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新院村**号。
经营者:汪良斌,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洪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