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57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
委托代理人:吴栋,。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2016年10月19日,原告马慧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慧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