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秀路桐子坝巷7号。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村星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65204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