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17号之一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小溪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历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梅岭路28号第二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旭艳,经理。
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锐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