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许峰,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超,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辰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A座12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丁元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林亚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峰诉被告北京辰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许峰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