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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与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936号
案件名称许峰与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峰,北京辰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许峰,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超,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辰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A座12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丁元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A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林亚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哲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峰诉被告北京辰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许峰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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