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1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思蕖,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