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79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际头农特产商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秀政,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际头农特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按期交纳。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