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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舒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舒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舒家常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449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舒家常菜馆,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学林街****号。

经营者:舒光辉,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舒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同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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