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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布鲁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299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布鲁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布鲁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9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布鲁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庞锦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布鲁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525元,余款人民币51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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