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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发森与张家港市金港镇新老朋友面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545号之2
案件名称官发森与张家港市金港镇新老朋友面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官发森;张家港市金港镇新老朋友面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45号之2原告:官发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新老朋友面馆,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长江中路。

经营者:何春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平,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官发森与张家港市金港镇新老朋友面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官发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官发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发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官发森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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