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62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室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林轩,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林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