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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160号之二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60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迎宾大道西段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经营者:宋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养元公司)诉被告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红景天公司)、被告永城市芒山镇德军车站门市部(经营者:宋德军)(以下简称永城市德军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被告河南红景天公司、被告永城市德军门市部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先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院分别作出(2016)豫01民初1160号、(2016)豫01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河北养元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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