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罡城镇商业街。
经营者:赵加伟,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男,系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宁阳县罡城供销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