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6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珒、李青尘,均系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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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玉屏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丰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
第三人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法定代表人夏清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2972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