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373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兵,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周兵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蒋春兰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