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24646。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保,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城西南八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91126303。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5元,减半收取计3952.5元,由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