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22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朱浩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任长喜,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永康市宝航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鸥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